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 弘 曲 凯 张 敏